電馬兒”撞上“電馬兒”,一個逆行,一個搭人,誰承擔的責任比例更大?昨日這一撞,讓兩位當事人成為《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實施後,首例涉及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主角。
  一場事故
  兩輛“電馬兒”撞了 人傷了
  昨日上午8時15分,正進行路面巡邏的市交警四分局民警在琴台路“偶遇”了一場事故:兩輛“電馬兒”歪斜著倒在地上,一名中年男子手部受傷。經初步詢問,事發時劉某騎著“電馬兒”沿琴台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駛時,與駕駛“電馬兒”並搭載一人,順向行駛的施某發生碰撞,致施某受傷。
  各執一詞
  昨日下午,記者見到了“電馬兒”事故的兩位當事人,對於事故定責,雙方各執一詞。
  逆行者:雙方責任相當 “因他傷重我願多擔責”
  事發時,劉某在上班途中沿河邊向琴台路方向行駛,快到蜀都大道路口時,橫穿過街到對面的車道逆行。“單位就在斜前方,逆行100多米就到了,不然我得繞好大一圈。”劉某被廣告牌擋了下視線,與載著同事的施某撞在一起。施某當即從車上滾了下來,右手指流血,右腿多處擦傷,劉某的身上也多處擦傷。
  “我們都有違法,都不能上路,責任應該是相當的,但是他受傷比較重,我願意多承擔一些責任。”劉某表示,“如果要判定我全責,我肯定要申請行政覆議。”
  搭人者:逆行情節更重 “我最多承擔20%責任”
  “我的手縫了7針,腿上也有傷。”施某拿著醫院的檢查報告,一瘸一拐,情緒有些激動。“逆行好‘凶’哦,我搭人是不對,但他騎得太快了,我根本躲不贏。”施某認為劉某應負主要責任,自己最多承擔20%的責任,“他負責把我醫好就行!”
  民警分析
  嚴重過錯承擔的責任大
  根據4月1日正式實施的《指導意見》,“非機動車在道路左側的相對方向非機動車道內逆行的”屬於嚴重過錯類行為,“劉某違反了路權(先行權),直接引發交通事故,屬於嚴重過錯,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,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大。”“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上人員”屬於一般過錯類行為。“一般過錯類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過錯程度一般,在發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,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小。”
  “由於傷人事故的一般程序需進行詢問筆錄及車輛痕跡鑒定後,才可下最後的事故責任認定。”民警表示,根據《指導意見》,雙方的嚴重過錯及一般過錯行為將影響最終的定責比例,雙方的違法處罰,也將等定責結果出來後再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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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電馬兒”大貨車相撞 一死一傷
  昨日下午6時許,一輛車牌號為川AL66××的大貨車沿東大路出城方向行駛,行經與匯泉路交接路口時準備左轉,與一輛順向行駛,搭載兩名成年人的“電馬兒”發生碰撞,致“電馬兒”乘車人一死一傷。這是《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指導意見》正式實施後,首例涉及電動自行車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。
  截至記者發稿時,貨車駕駛員已被市交警三分局民警帶回分局接受調查,傷者正在醫院接受救治。“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,還需進一步調查和分析。”
  ○解讀
  根據《指導意見》,“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上人員”屬於“一般過錯”類行為。對發生交通事故起作用、或雖對發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對損害後果起作用的行為屬於“一般過錯”。民警表示,“‘一般過錯’類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過錯程度一般,在發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,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小。”
  整治行動
  超載“電馬兒”侵走下穿遂道 罰款50
  昨日,成都交警針對電動自行車超載、侵走機動車道等違法行為展開重點整治。其中,市交警三分局民警在轄區內的紅星路下穿隧道口、春熙路北打金路口等重點路段,1小時內共糾正電動自行車各類違法120件。
  昨日上午10時30分,一個長約2.5米的“粉紅色”長方體沿紅星路下穿隧道右側車道緩慢“移動”。當其行至紅星路四段下穿隧道出口時,被執勤民警攔下——長方體的“真身”是一輛小型電動自行車。車身加裝的鐵架上“五花大綁”著3塊長約2.5米的廣告板、9個長約半米的牛皮紙盒子,車身已達一輛“奧拓”大小(如圖)。駕駛人官某夾在其中,僅露出一個頭頂。為了將車輛移至安全地帶,兩名民警及一名交通督導員齊上陣,才將車身控制平穩。
  “我是幫老闆送貨的,貨物有70斤左右,它往右邊偏,我就往左邊歪,勉強能保持平衡。”官某稱,“紅星路二段至四段之間無法直達,圖方便,才直接走下穿隧道的機動車道。”
  “因超載及侵走下穿遂道,官某被處以50元罰款的處罰。”民警表示,除了罰款,官某需將車上的貨物卸下後,才能離開。
  “順江路及紅星路下穿隧道都是非機動車違法的高發路段,”民警介紹,順江路在晚高峰時有大量的電動車出城,紅星路下穿隧道在午間機動車較少的平峰時段,便有大量的送貨“電馬兒”鑽空子。
  本組稿件除署名外均由 成都晚報記者 林姝霏 攝影報道  (原標題:“電馬兒” 逆行撞搭人 看新規實施後首例咋定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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